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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採購依中央修法,評選委員公開透明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停止適用,係因政府採購法108年5月22日修正,且經本府研議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已各自建立適當評選制度及文書格式規範完善,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委員會成立後應即公開委員名單,已可避免外界質疑黑箱作業及委員名單外洩之爭議,爰將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停止適用,回歸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組織準則規定,各機關仍可遴聘出深具實務經驗、專業領域且適任的評選委員。故作業要點停止適用僅係將採購業務回歸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無外界所指稱因而造成採購亂象之情事。


  其次,關於公司資本額,98 年 1 月 22 日行政院便已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而公司資本額以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此金額足夠支付設立成本即可,且採購法對於承攬廠商資本額之多寡並無明文規定。另有關招標日後才成立的公司得標、市府員工過去創設公司也能取得標案,以及市政顧問的公司屢屢得標等質疑,政府採購法第15條與第50條,業已明定機關人員(含離職人員)迴避準則與投標廠商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一直以來本府皆依規定辦理。


  據此,關於作業要點之停止適用造成採購亂象、標案廠商資格及其他記者會所質疑各點,核與事實不合,特此澄清。外界對於本府各項施政的關心與提醒,市府虛心接受,但對於子虛烏有,莫名的指控,市府在此表達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