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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回應稿—臨時人員調薪案

 

秘書處回應稿—臨時人員調薪案


  基本工資的調整係行政院在考量國內整體經濟環境後所作成的決議,比較軍公教人員自民國100年即未再調薪,基本工資自100年至107年間已調整達23%,因此二者調薪之立足點與考量因素皆不同,無法概括而論。


  關於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含市議會)2,996位臨時人員之薪資調整案,本府業於106年12月15日具函下達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依其不同的工作內容調整薪資,其中支領基本工資,從事一般事務性工作的臨時技術工約2,660人調整薪資為2萬2,000元,每月增加991元,調幅約4.72%;原薪資已高於基本工資,從事較專業性工作,例如游泳池救生員及司機等336人,比照軍公教人員調薪3%,每月增加金額約780元。前開調薪方案,估計市府每年將增加約4,000多萬元預算,且基本上都有符合此次調薪幅度的期待。但是若單就支領基本工資者再調增3%,則調幅將達7.85%,顯然有失調薪的公平性。


  本市議會於審議市府107年度總預算案時作成:「107年度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薪資調整,應比照其他縣市依法調整至基本工資後,再比照公務人員調薪3%」之決議,除將再增加2,000多萬元(總計市府每年增加的預算將達7,000萬元)外,更有侵害行政權的疑義。因此內政部於106年11月21日亦函復表示: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核屬增加支出之提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意旨,類此增加市府年度預算之支出,應為憲法所不許,且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在考量預算支出增加後,將産生壓縮其他施政計畫預算之效果,並造成施政計畫資源之分配發生變動與調整,因此就臨時人員之調薪案,仍依本府106年12月15日之函示調薪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