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府秘總字第1000124587號函訂頒全文共62條,案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0年6月17日南市勞條字第1000400042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府秘總字第1010041957號函修正第二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案並經本府100年12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勞資會議同意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府秘總字第1020947233號函增訂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府秘總字第1040977116號函修正第二十一、、三十三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但修正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修正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4年10月6日南市勞條字第1040986084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3日府秘廳字第1050367658號函修正第十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本修正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5年4月8日南市勞條字第1050358542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6年03月07日府秘廳字第1060249421號函修正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六十條;增訂第二十一之一條。但是修正之第二十條、增訂之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自105年12月23日起施行;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之第二十四條規定,其施行日期依行政院所公布為準。本次修正業經本府勞工局以106年03月02日南市勞條字第1060228403號函核備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