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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永華及民治市政中心臨時攤位管理使用要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及民治市政中心臨時攤位管理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02月26日
                           府秘總字第1020167392號函訂頒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市政中心空間環境,合理規範臨時攤位之設置及維護週遭環境之清潔,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本府市政中心臨時攤位之流程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者應於本府上班時間內,攜帶本人身分證向本府秘書處總務科辦理登記,每人以登記一格使用為限。
(二)每格臨時攤位,限於當日申請及使用。
(三)臨時攤位販售之商品以熟食類或生活必需品為限。
三、本府市政中心臨時攤位之擺設地點如下:
(一)永華市政中心地下室一樓空間。
(二)民治市政中心行政大樓一樓東側迴廊。
四、本府市政中心臨時攤位之數量如下:
(一)永華市政中心:提供臨時攤位十格。
(二)民治市政中心:提供臨時攤位五格。
五、本府市政中心臨時攤位之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次使用以日為計算單位,每日租金(含清潔費)永華市政中心為新臺幣三百元,民治市政中心為新臺幣二百元。
(二)設攤之桌椅攤架由攤商自備。
(三)營業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
(四)使用期間不得有叫賣或強迫推銷等行為。
(五)每日營業結束後,使用人應立即清理現場環境及回復原狀,並於下午十八時前將使用之臨時攤位交還本府;屆期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府通知三次仍未改善者,本府於六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六)除前款情形外,違反本府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府得收回攤位,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