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2日府秘總字第1000109238號函訂頒全文十七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府秘總字第1000928033號函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府秘總字第1020933565號函修正第九點
中華民國106年08月21日府秘總字第1060859659號函修正第九點
九、除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辦、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外,申請案經本府核准者,應繳交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並依第十點規定於使用前一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依臺南市政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