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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

 

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府秘總字第1000124587號函訂頒全文共62條,案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0年6月17日南市勞條字第1000400042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府秘總字第1010041957號函修正第二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案並經本府100年12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勞資會議同意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府秘總字第1020947233號函增訂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府秘總字第1040977116號函修正第二十一、、三十三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但修正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修正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4年10月6日南市勞條字第1040986084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3日府秘廳字第1050367658號函修正第十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本修正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5年4月8日南市勞條字第1050358542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6年03月07日府秘廳字第1060249421號函修正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六十條;增訂第二十一之一條。但是修正之第二十條、增訂之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自105年12月23日起施行;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之第二十四條規定,其施行日期依行政院所公布為準。本次修正業經本府勞工局以106年03月02日南市勞條字第1060228403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7年05月24日府秘廳字第1070565948號函修正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本次增修條文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7年5月21日南市勞條字第1070559793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府秘總字第1071435906號函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但是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溯自107年11月18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07年12月20日南市勞條字第1071415807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府秘總字第1110287118號函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但是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溯自111年1月18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11年2月21 日南市勞安字第1110252847號函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府秘總字第1110922936號函修正第四十三條。本次修正條文並經本府勞工局以111年7月13日南市勞安字第1110908878號函核備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