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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週邊場地借用申請規定

 

臺南市政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2日府秘總字第1000109238號函訂頒全文十七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府秘總字第1000928033號函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府秘總字第1020933565號函修正第九點
中華民國106年08月21日府秘總字第1060859659號函修正第九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市政大樓各場地之使用管理,並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秘書處。
三、本要點場地之使用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或民俗節慶等活動為限。
四、本要點所稱場地指以下地點:
(一)永華市政中心西側廣場。
(二)永華市政中心西拉雅廣場。
(三)永華市政中心二樓廣場及迴廊。
(四)永華市政中心二樓中庭。
(五)民治市政中心行政大樓一樓大廳展示區。
(六)民治市政中心南瀛堂。
五、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四)經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六、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一)永華市政中心西側廣場、西拉雅廣場、二樓廣場及迴廊;民治市政中心南瀛堂:每日上午八時至午後十時。
(二)永華市政中心二樓中庭、民治市政中心行政大樓一樓大廳展示區:每日上午八時至午後五時。
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三點規定。
(二)商業營利行為。
(三)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四)婚喪喜慶宴客、外燴、烹煮、野炊或烤肉等行為。
(五)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六)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七)其他活動內容經本府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八、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附表一)向本府提出。
九、除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辦、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外,申請案經本府核准者,應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並依第十點規定於使用前一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依臺南市政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收取。
十、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如參與活動人數超過五千人時,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使用日前送本府備查。
十一、場地使用前應會同本府秘書處辦理現場點交,確認無誤後始可進行會場佈置工作;如需借用本府設備者,應派專人點收並負責保管,使用後並負責歸還。
  前項佈置會場之設備及物品由申請人自行保管,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十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之必要者,得於妥適地點為之,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
十三、場地活動音量管制規定:
(一)申請人舉辦活動,非必要不得使用擴音器。如需使用擴音器時,應於活動企劃內,詳列活動內容及使用擴音器情形。每具擴音器產生之音量最高不得超過七十分貝,並嚴禁使用瓦斯鳴笛。
(二)每日上午九時以前及午後十時以後不得使用擴音器。如因活動特殊需求須提前使用擴音器,其音量不得超過五十五分貝。試音時,亦同。
(三)申請人應指派一名專責人員,負責現場音量管制監控作業。
十四、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日之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並交還本府。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責任;未遵守前述約定者,本府逕行回復原狀或修復,其所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
十五、保證金於活動結束,且無前點應扣款情事者無息退還。
十六、申請案之取消及退費:
(一)使用日七日以前取消,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全額退還。
(二)逾前款規定期限通知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
(三)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或本府因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通知借用者更改使用日期,或無息退還除保險費以外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取消。
十七、依本要點所收取之相關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