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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府秘總字第000122965號函訂頒全文十六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府秘總字第1000944070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中華民國104年09月22日府秘總字第1040855512號函修正第十點、第十一點。但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府秘廳字第1050241542A號函修正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府秘廳字第1051143917號函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府秘廳字第1060052731號函修正第十點、第十一點。其中修正之第十點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105年12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府秘廳字第1061168853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107年05月16日府秘廳字第1070437620號函修正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並溯自107年3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府秘總字第1081116074號函修正第十四點
中華民國111年06月13日府秘總字第1110760249號函修正第十四點,並溯自111年6月7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府秘總字第1121297719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並溯自112年9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