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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介紹


 @ 歷史沿革

  原台南縣及台南市政府於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政府,合併升格前均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後段規定,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案件。
  合併升格後,本府於100年3月14日以府秘採字第1000191932號函頒實施「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依該要點成立「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自100年7月1日起正式運作。

 @ 組織編制
  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秘書處採購企劃管理科辦理採購申訴審議業務。
  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14人(含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任期自112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主任委員由趙副市長卿惠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秘書處處長擔任;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處採購企劃管理科為秘書單位,業務承辦人員2人處理申訴會行政文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