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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市民廣場展演使用規劃與申請

108年3月16日府秘廳字第1080314579號簽准

108年8月21日府秘廳字第1080984228號修正第二點

一、目的:為使城鄉藝文發展均衡,活絡民治市政中心市民廣場(以下簡稱市民廣場)空間,提供街頭藝人、藝文團體或個人工作者辦理藝文展演平台,讓市民可接觸更多元的藝術面貌,把藝術融入個人生活,拉近與市民間生活距離,進而提升藝文風氣。
二、展演開放時間:週三下午7時至9時、週五下午6時至9時30分及週六下午1時至下午6時止。
  (每場次展演時間最長120分鐘)
三、展演活動項目: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四、申請對象
(一)持有合法核發街頭藝人證件並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
(二)持相關證明文件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
五、申請方法
申請者應於展演前7天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場地展演,經本處核准後始得於市民廣場從事藝文活動,並依受理申請表順序審核。
六、展演地點:民治市政中心市民廣場(詳如附圖),並應接受本處之規劃安排。如遇天候不佳,即取消當日展演活動,必要時,得提供本府行政大樓大門口前平台為備用場地。
七、從事展演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禁止使用火源(明、暗火)或粉塵噴霧及食品類展演銷售。
(二)    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    不得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
(四)    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
(五)    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樣品不得於現場販售,並須標明為「非賣品」;並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    展演者從事收費性展演活動之收費方式,為民眾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且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不得強行要求民眾付費,及不得有主動募款行為。
(七)    展演時需佩帶或於展演明顯處放置街頭藝人證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接受本處之督考。
(八)    音量限制:依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
 (九)已核准之場地若遇本府舉辦活動時,應無條件取消表演,表演者不得主張任何損失。
(十)未能於申請日期到場表演時,應事先通知本處。
(十一)展演結束後,若未將場地恢復原狀,本處得拒絕再次申請表演。
 (十二)場地內地面及週邊設備不得釘樁、挖掘等變更原有設備或破壞原貌之行為,使用後若有汙損情形,應負責復原。
 (十三)本處提供基本電力,餘表演所需用具(如:樂器、燈光、音響、桌椅等)由表演者自備。
(十四)違反上列規定者,本處得拒絕提供場地,並取消已核准之申請。
八、本規劃如有未盡事宜,本處得隨時修訂之。